65岁男子阿国(化名)与前妻育有一对儿女,他因名下无任何财产,中风后身体健康情形不佳,无法维持生活,因此请求2个孩子给付扶养费,并且依据所在县市为基准,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金额21704元,所以2个孩子均应按月各给付10852元扶养费,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儿女指控,在他们出生时,父亲就长期不在家,他们读国小的时候,父亲就与母亲离异,他们自小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全部都是母亲支付,父母离婚后,他们就从未见过父亲,因此请求准予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官认,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第2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阿国在儿女还年幼时,就已未尽照顾扶养责任,离婚后也未负担扶养费及返家探视,阿国无正当理由未负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2个孩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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