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当年被他的舅舅阿华(均化名)收养为养子,原因是舅舅离婚并无子女,希望有后代祭祀所以办理收养,而养父阿华已在1998年死亡,时间过了26年,阿国期望能回到原生家庭认祖归宗,他也承诺仍会「持续祭拜养父」,因此依法声请许可终止他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民国96年5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条之1 第1 项、第4 项定有明文。

修正意旨乃谓养父母死亡后,依原条文第1080条第5 项之规定,仅限于养子女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时,始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失之过严。是于养父母死亡后,为保护养子女利益,应使其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

至于单独收养而收养者死亡后,或夫妻共同收养时,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与养子女已终止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亦可适用本项规定声请法院许可终止其与已死亡之养父母之收养关系。

法官考量,阿国的生父、生母均已死亡,本生家庭的其他兄弟姊妹也均同意,阿国声请终止他与养父的收养关系。法官审酌,并查无阿国声请终止收养有显失公平之情事。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80条之1 第1 项规定,声请许可终止他与收养人阿华之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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