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在1977年被男子阿华(均化名)收养为养子,但他被收养后仍与生母同住。不料,阿国在21岁服完兵役返家时,就未再见过阿华,且阿华出境后至今未再入境,双方失联已近30年。阿国不满父子关系有名无实,缺乏亲子间的感情与信赖,徒有收养形式,而无实质父子亲情,愤而诉请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阿华经合法通知并未到庭,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 项定有明文归併,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法官审酌,阿国与阿华当年虽因收养,而有亲子关系之形式,却未共同生活或建立实质的亲情关系,阿国被收养后仍与生母同住 ,阿华自阿国退伍后,双方就没有联繫,至今已逾30年之久,且阿华出境后未再返台,双方多年来未曾见面、联络。
法官认,双方的感情及信赖已有破绽,而与收养是为成立拟制亲子关系之本旨相违。日前依宣判,收养之目的既然无从达成,而阿国主张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阿国声请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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