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因未生育子女,所以收养阿华(化名)为养子,但阿华不思长进欠鉅债,夫妻俩只能变卖房产,还掏空积蓄帮忙清偿。阿华在2007年去大陆之后,迄今未归也没关心过他们。不料,阿国去(2024)年7月过世时,阿华得知也不回来奔丧,对于阿华所为真的难以接受,小萱愤而诉请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小萱控诉,丈夫阿国去ˋ年因为重病后逝世,她辗转联络到阿华时,有请阿华返台奔丧,还有照顾因眼疾、重听且行动不便的她。但是没想到阿华竟然拒绝,还说她跟阿国「不是他的父母」 。

小萱表示,双方徒有名义上的亲子关系,迄今却长达17年没有互动往来,阿华不认她是母新,还对养父阿国过世置若罔闻,阿华的行为对她有重大侮辱及遗弃之情事,有重大事由导致难以维持收养关系,因此依法请求准予终止收养关系。

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项定有明文,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1、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2、遗弃他方。3、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4、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法官考量,小萱与丈夫阿国在1983年共同收养阿华为养子,现在收养关系存续中。而阿华在2007年离境后,就未再与养母小萱联络往来,可认双方虽有形式上之养母与养子关系,但彼此却未有任何联络往来,遑论关心闻问。

法官审酌,阿华之行为,已造成养亲子间的感情破裂,并且无法回復,而且依双方目前的情况,已达一般人均欲想终止收养关系之程度,显已构成终止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宣告终止与阿华的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过世 #奔丧 #养子 #收养 #悲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