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的生父死亡时,他年仅3岁,生母担心他缺乏父亲照顾会被欺负,就与男子阿华(阿华)结婚并收为养子。阿华过世后,阿国一直祭拜至今,并由他及生母继承房地,母亲死后全由阿国继承。但阿国担心若不改回本姓,会影响往后运势,因此,声请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回归本家。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定有明文,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关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养父母死亡后,为保护养子女利益,应使其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而收养关系之终止影响双方权益甚鉅,法院如认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者,得不予许可。

法官考量,阿国表示,「他(养父)毕竟待我如亲生儿子,对我很好,讲道理的是我养父,动棍子的是我母亲,但我太太就言之凿凿,说法师要改姓对我的运势比较好,说如果不改姓五年后我就死掉了,我已经改过四到五次的名字,现在是太太说法师建议。」

法官审酌,阿国是自养父与其生母结婚后,就受养父扶养照顾,期间长达10年,养父将他视如己出般照顾对待,对他有养育之恩。而阿国终止收养之动机,仅是因个人宗教上的考量,实难认是终止收养的正当理由。

法官认,阿国继承生母的遗产中,来自养父的半数房地,经国税局核定的价额分别为255万5625元及56650元,合计共261万2275元,现在已由阿国单独继承,若再加计阿国继承自养父的房地价额,则阿国至少已继承养父高达522万4550元的房地。

法官认为,阿国已经继承他的养父高额财产,如果准许阿国终止收养关系,难认无显失公平,参照法条规定意旨,法院自不得许可他终止与养父阿华之收养关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终止收养关系,于法未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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