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是男子阿华(均化名)的侄子,阿华当年从大陆来台,因为并未结婚所以没有子嗣,为了在百年后有子嗣送终,便收养阿国为养子,后来两岸开放探亲后,阿华得知在大陆尚有子女,便回大陆定居,阿华在2001年过世未留有遗产,阿国日前想认祖归宗、回復本家照顾生母,因此声请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规定,养父母死亡后,除终止收养有显失公平之情事者外,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又养子女及收养效力所及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復其本姓,并回復其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同法第1083条定有明文。

阿国表示,他提起终止收养关系之声请,有经本家生母及兄弟姊妹的同意。法官审酌,阿国并未继承养父阿华的遗产,并且本家生母、兄弟姊妹均表明同意他终止收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应无显失公平之情形,自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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