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身为2个孩子的父亲,却被孩子们指控,在1995年与母亲离婚后就离家,还与其他女人再婚并生育子女,不仅离婚后不曾探视他们,也不曾给付扶养费,他们是由母亲扶养长大。不满父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请求免除他们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对此表示,他同意孩子们的请求。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7条分别定有明文。

又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亦有规定。

阿国的前妻证称,她和阿国当年离婚后,2个孩子是由她扶养,阿国并没有支付扶养费,也没有来探视他们,离婚协议书有约定阿国要支付扶养费,但他都没有履行,她也不知道阿国住哪,她还背负阿国的债务,离婚后她去洗碗、做美髮工作扶养孩子长大。

法官考量,阿国虽为2个孩子的父亲,但自他们年幼时起,并未实际照顾扶养,他们均赖母亲照顾扶养长大,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若仍由2个孩子负担扶养之责,显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个孩子声请免除扶养义务,依法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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