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身为2个女儿的父亲,他因为本身有中度身体障碍,导致没有工作能力,每月仅领有身心障碍生活补助5437元,由于现在已经无法维持生活,但是女儿们却又未履行扶养义务,因此他依法求2人,均应按月给付6000元扶养费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大女儿指控,父亲从她出生后就,不曾尽过扶养照顾责任,并有严重暴力行为,年幼时她目赌父亲持菜刀砍杀母亲,所幸母亲挣脱逃跑。另外,父亲对她长期性骚、家暴,因此她在国中便离家出走,自力更生至今。父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显属情节重大,请求准予免除她与妹妹的扶养义务。
法官认,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而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当年无正当里有未尽扶养义务,还对女儿做出身体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情节已达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女儿们对他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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