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当年被他的叔叔阿华(均化名)收养为养子,主要是因为他的生父母相继过世后,叔叔很担心他的遗产会无人继承,所以才会收养阿国,并且让阿国照顾他的生活及医疗。因为养父阿华日前已死亡,他想将身分证的父母栏名字变更回生父母的姓名,因此声请终止收养、回归本家。

法院审理,法官认,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关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定有明文。而养父母死亡后,为保护养子女利益,应使其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而收养关系之终止影响双方权益甚鉅,法院如认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者,得不予许可。

阿国表示,他有继承养父的遗产,养父的房子现在出租给他人,而且现金200多万元,他拿去整修养父的房子,现在也仅剩余几十万元,本生家庭的兄弟姐妹原本不愿意签同意书,认为这是他自己的事情,后来才不情愿的签。

法官考量,经调阅资料显示,阿国在养父死亡后,确实有单独继承遗产逾800万元。而阿国是在成年后,基于自主意愿与养父成立收养关系,就应了解除了有继承遗产权利外,也有奉养、祭祀及延续养父香火之责。

法官认,阿国现在声请终止其与养父间的收养关系,恐违背养父生前收养意愿,对养父难谓无显失公平之情形。再者,阿国也并无不能维持生活或谋生能力之情形,而他的生父母均已去世,因此他并无终止收养回归本生家庭奉养生父母的急迫需求。

法官审酌,权衡阿国的养家与本生家之一切利害关系,若许可阿国在养父阿华死亡后终止收养,难合于一般社会之伦常观念与衡平,也查无阿国终止收养关系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阿国声请许可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于法未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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