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是男子阿华(均化名)的侄子,阿华年轻时就患有重度精神障碍,需专人专责照顾,但阿华并无子女,因而收养阿国当养子,藉以照顾生活起居,并非是要传递香火。阿华在2019年已过世,阿国保证养父的祭祀,会与本家祖先一併办理,因此他想回復本家照顾生母,依法请求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养父母死亡后,除终止收养有显失公平之情事者外,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定有明文。又养子女及收养效力所及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復其本姓,并回復其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同法第1083条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国虽然有继承养父阿华的遗产,该笔房地价值约500多万元,但因养父是重度身心障碍者,生前就由阿国与阿华的兄弟约定共同分担照顾责任,并且由阿国预先给付该位兄弟200万元,将来则由阿国继承养父阿华的遗产。
法官审酌,阿国多年来照顾养父,并且在养父过世时负担丧葬等费用,已与他所继承的遗产相当。日前依法判决,阿国声请终止与养父阿华之收养关系,应无显失公平之情形,自应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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