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被1对儿女控诉,在他们小时候就离婚并离家,自此失去音讯,不但完全没有尽到为人母应尽的责任,也未曾负担他们的照顾教养费用,他们是在日前经由社工通知,才得以知道母亲的现况,因此依法请求免除他们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欢欢的特别代理人表示,小萱自今(2024)年1月起,精神状况比较不好,而在她精神状况正常时,有提过本件免除扶养义务事件,她有表示并无意跟小孩拿扶养费,也有提到自己没有扶养小孩。

法官认,按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民法第1114条第1款定有明文。但按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欢欢身为2个孩子的母亲,在他们未成年之际,依法负有保护教养义务,但欢欢自离婚后未尽扶养义务,也未与孩子的父亲分担所需扶养费用,足认欢欢无正当理由未尽其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须宣判,2个孩子请求免除对欢欢之扶养义务,于法尚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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