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在2009年被男子阿华(化名)收养为养子,主要是因为阿华是单身、没有配偶及亲生子女,阿华希望在他身故之后,能有子嗣能祭祀及传承香火。但是在2022年阿华过世时,阿国单独继承1935万遗产后,他希望能回归本家,因此依法提起诉讼,希望能准予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定有明文,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护养子女利益,使养子女于养父母死亡后,仍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惟收养关系之终止影响双方权益甚鉅,故法院如认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者,得不予许可。
再者,被收养人若已成年,于收养人死后,被收养人欲终止收养,非如未成年人之终止收养,以考虑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为最高判断基准,此时成年人之被收养人欲终止收养关系,法院审酌终止收养对收养人是否显失公平,必须综合我国传统风俗及个案事实以资判断。
法官考量,当年阿华办理收养时表示,他有五分多的土地用来种田,因为他已经老了所以要收养阿国。法官认,阿华收养阿国当养子之目的,明显是希望再他身故后,有后嗣子孙遵时祭祀并为香火传承。而且阿国也表示,他的本生生父及配偶当年也都同意他出养。
法官认,阿国及阿华生前均无终止收养的意思,可见彼此当有在阿华死亡后,由阿国继承遗产、传承香火的意思。若许可本件终止收养,显然违背收养人阿华当初办理收养欲延续香火之目的,难谓合于人伦与公平。
法官审酌,阿华死亡后的遗产,阿国是唯一继承人,所获取的继承利益价值为1393万5806元。阿国既然以继承人之身分继承遗产,却又声请终止他与阿华的收养关系,而且如果以回归本家为由终止收养关系,违背阿华生前收养意愿,对收养人阿华难谓无显失公平。
另外,阿国的本生父母均已过世,也无本生父母生活有陷于困顿需由阿国照顾的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终止收养,对收养人阿华明显有失公平,因此阿国之声请于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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