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在2002年结婚,不料,阿国长期酗酒,常有脱序行为,还会拿打火机烧床单,并恐吓小萱如果离开,将会对她全家不利,导致小萱心生恐惧。而小萱将户籍迁出后,已独居逾20年,分居期间双方均无联络,小萱也找不到阿国,但阿国会打电话到小萱娘家恐吓骚扰。不满阿国所为,小萱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又所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系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应依客观之标准进行认定,审认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双方分居迄今已经23年,期间并无任何夫妻情感互动,阿国在法院调解及审理中未曾到庭或提出答辩,也未见他有何积极行动以修復婚姻关系,显然并无维繫两造婚姻之意愿。2人长期缺少互动交流,感情趋于淡漠疏离,毫无夫妻情分可言。
法官审酌,小萱与阿国的婚姻,已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创家庭生活之实质内涵。任何人处于同一情况下,均将不愿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堪认婚姻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有不能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并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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