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0年结婚,但因双方年龄差距甚远,且小萱无法接受阿国家中传统习俗,导致感情逐渐不佳。不料,婚后10个月小萱返回大陆迄今未回,也没有与阿国联络,显然无来台居住的意愿。阿国不满小萱生死不明,而且对他恶意遗弃已经23年,为此,依法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又是否为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

法官考量,小萱自2001年出境离台之后,阿国无从联络到她,而且现今行踪不明,主观上小萱显然没有维持婚姻之意愿。而且双方长期不同居、无互动,确实感情已经尽失,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绽。

法官审酌,依照2人的现况,已达于任何人若处于同一境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愿之程度,足认阿国与小萱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并且显然可归责于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判决离婚,自属可採,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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