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积电宣布在高雄设厂带动房市狂飙,一名曾姓女子早在房价起涨前就以1810万元,谈妥购入桥头区预售店面并付订金,后来建商疑因利多发酵想赚更多,否认曾同意此价并将该店面以4452万元转售他人,桥头地方法院认定建商已成立买卖预约却未依约签本约,构成毁约行为,判决应赔偿价差2822万元,建商不符上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驳回,维持一审见解,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曾女民国108年7月间,看上某建商在桥头推出的预售案,先以2万元预订一间透天型店面,由代销公司承诺保留第一顺位购买权,之后代销林姓经理向建设公司董事长特助争取价格,双方议定以1810万元成交,曾女当场再付订金10万元,双方于价金与标的已达成实质合意。

未料台积电设厂桥头的利多消息传出后,当地房价一路上涨,曾女准备签正式买卖契约时,建商却改口,否认曾以1810万元卖给她,该店面完工后,另以4452万元转售第三人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曾女认为建商害她丧失原约定价格购屋机会及价差利益,遂提起民事求偿之诉。

建商则抗辩称,双方对各种细节没谈妥,本约不算成立,且预订单载明「此价位须经公司同意,否则已缴价金无息退还」等字样,又曾多次寄发存证信函给曾女,表示未同意以1810万元出售,主张无须负赔偿责任。

桥头地院审酌双方签立之文件、代销往来纪录及证人证词后认为,曾女与建商之间,已成立具拘束力的「买卖预约」,建商在未依法解除预约情况下,径自将房地出售予第三人并完成移转,已违反预约义务,应就曾女因此丧失之价差利益负赔偿责任,遂判建设公司应给付2822万元利差,案经上诉,高雄高分院二审确认一审认事用法并无不当,驳回建商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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