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光电三法《环评法》、《发展观光条例》、《地质法》修正案在今(14)日三读通过,未来位于环境敏感区、5公顷以上山坡地面型光电、5公顷以上水面型光电及设置40公顷以上光电需经环评把关,另外虽然《国家公园法》这次虽未修法,但立院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国家公园署在《环评法》通过后,不得同意设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
今日立法院下午审查光电三法,《环评法》、《发展观光条例》、《地质法》经过逐条审查后,接连通过二读、三读;其中《环评法》加严设置光电板规范,未来位于国家风景区、地质遗迹地质敏感区、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在山坡地及水面设置5公顷以上光电设施或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设置40公顷以上光电设施置或装置容量4万瓩以上,都须做环评。
不过在需要环评的项目中,也纳入3项例外,包括「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属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设置面积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
此外针对国家公园的部分,虽然民眾党的光电三法未修正《国家公园法》,不过立法院三读通过《环评法》时一併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内政部国家公园署于《环评法》修正通过后,不得援引《国家公园法》第14条第1项第10款同意设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以落实行政部门对国会之承诺并回应国人对国家公园生态与景观保护之期待。
另外《发展观光条例》修正草案规范国家级风景区不得设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阳光电系统,但经环境影响评估审查通过,且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1公顷以下者,不在此限,不含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设置面积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
针对《地质法》则规定地质敏感区域,如常山崩、地滑等区域必须依法经过环评后、且须在1公顷以下才能设置,但不含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设置面积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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