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每兩年都會針對「企業舞弊及不當行為」進行企業問卷調查,最近一次調查是在2012年7月8日公布的報告,該報告當時指出,公司藉由「顧客或供應商」揭露公司內部舞弊的比例,從2009年的15%大幅提升至28%,員工透過內部正式舉報管道揭弊,2009年時僅4%,2011年則大幅升高至12%。

以此次鴻海集團爆發「賄賂門弊案」為例,涉案主嫌廖萬城等鴻海高級幹部的集體不法收賄行為,就是經由廠商舉發,並非因鴻海內控發揮功能而及時發現並予查處的。

洪啟仁表示,企業集團本身的內控機制,僅是一般對內部員工的控管建置,如要防範集團內鬼的收賄貪腐作為,還需細膩設計。

美國恩隆案發生後,沙賓法案規定,上市公司在內部控管制度上,必須建置吹哨者保護條款(Whistle blower)。

洪啟仁認為,金融風暴後企業內部發生舞弊,與不當行為的風險未曾減緩,吹哨者的建置是最基本的企業內部舞弊風險管理。他認為,國際間反企業貪腐舞弊的立法例不少,例如歐盟及美國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FCPA)等都值得我國制訂單一法案時作為參考。

洪啟仁強調,看看國際間別人是怎麼制訂這類的防制法案,未來法案完成,可能比較完善且切合實務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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