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員警說,依據銓敘部公布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如受被判刑或懲戒、曠職、記過、稽延公務、破壞紀律、洩漏機密、濫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情節重大等,都是很不名譽的事,若只是因公受傷不能上班,考績卻要與這些人並列,心理確實會不舒服。此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升1職等的條件為考績連續2年甲等,或是1甲2乙,因此若即將符合升遷條件,考績卻突然吃丙,等於打斷升等計畫。
也有員警說,若因整年沒上班,對單位沒有貢獻,又不符「冒險犯難」要件,考績還能拿到乙等領獎金,也對其他同僚不公平,因此銓敘部最新函釋「不予考績」,或許是折衷作法。但如果不在乎名譽,也沒升遷計畫,丙等跟不予考績差別其實不大。
陽明山仰德大道4死車禍發生迄今已2年多,檢方認定肇事原因是駕駛超重混擬土泵浦車煞車失靈,沒裝手煞車,傳動軸斷裂也無法引擎煞車,除已死亡的駕駛不起訴,工程行負責人、車主及維修技師遭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全案仍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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