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書指出,王被指控前往李、周等選民家中,以每票1000元賄選,但李家人對於王買票一事並未親眼看到,只是聽李說,又周等人供述的賄選人,身材外貌等也和被告不符,加上被指賄選時間,被告手機通聯發訊位置都在被告家,顯示未到受賄選民家去買票等,顯示賄選證據不足,因而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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