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戀人未滿男女,同住屋簷下,某天男子表示「睡不好」要求女子陪睡,凌晨時,便對女子親吻、摸胸、指侵得逞,犯罪期間還去洗手,女子不堪受辱報警提告;法官確認兩人屬「哥們」、「閨蜜」關係,男子已侵害女子性自主權,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年6月。
根據判決書記載,阿強(化名)與阿芳(化名)兩人感情非常好,但戀人未滿,同居分房睡,109年8月下旬晚間,阿強以睡眠狀況不佳「睡不好」理由,要求阿芳陪睡,凌晨2時,他誤以為阿芳熟睡竟色心大起,便對其親吻、摸胸及指侵,其間還去廁所洗手,食髓知味的他甚至想要性侵阿芳卻被拒絕抵抗2次,他才以指侵、口交等強制性交得逞;阿芳擔心再被侵犯,便通知姐姐後馬上搬離現屋並報警提告。
阿強矢口否認,辯稱和阿芳關係很好,住一起就像一對情侶,只是還沒向阿芳開口示愛,而且當天睡一起時,牽手、親吻甚至身體接觸都沒被拒絕,才順勢繼續做下去,直到要性交時才被阿芳拒絕;事發之後有向阿芳道歉,表示做了不可挽回的事情。
台中地院審理,阿強未向阿芳表達愛慕之意,兩人皆屬「哥們」或「閨蜜」關係之表現;兩人同床時阿芳未被示愛,阿強違反阿芳身體意願強行指侵、口交得逞;阿強為滿足一己私慾,親吻、摸胸、指侵阿芳猥褻行為,嚴重侵害阿芳性自主權,並造成對方身體精神上傷害;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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