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草案,條文規定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至於國防法務官的考試,由考試院辦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草案。
行政院版立法說明指出,國防法律事務經緯萬端,除一般法制業務,也包括懲罰事件的處理、國際性的軍事行動法諮詢等專業法律領域,均亟需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人員妥善處理,並提供各級軍事長官適切的法律意見,使國軍各項政策及執行均能依法行政。
此外,為藉由現行國家考試掄選機制,任用優質法律專業人才,以廣納外界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並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因此明定由考試院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
全案今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民眾黨立委邱臣遠指出,希望透過這次修法,主要為強化以及擴充國軍國防法律專業能力,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能夠有效提升國軍各項法律事務的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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