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條文修法,提高未禮讓行人、無照駕駛、加重危險駕駛等罰則,以及恢復13項可檢舉項目,總統府昨日已公布總統令。交通部路政司表示,目前還有5、6項子法及配套要修正,新法以7月上路為目標。

立院三讀通過修法,未停讓行人的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另恢復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包括人行道違停、行近未設紅綠燈的行人穿越道未減速、起駛前不禮讓行進中車輛或行人、不注意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等。

無照駕駛罰鍰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2.4萬元;因酒駕吊扣銷駕照再無照駕駛者,機車、小型車加罰1.2萬元,大型車加罰4萬元;汽車所有人借車給無照者加重處罰吊扣牌照;無照駕駛拒檢逃逸,加重罰鍰1.5萬元至4.5萬元。

危險駕駛部分,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速60公里修正為超速40公里,罰鍰上限從2.4萬元提高至3.6萬元。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2分之1。

路政司說明,目前還包括道交規則、道安講習辦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細則與裁罰基準表等,有5、6項子法和配套有待修正,將以7月實施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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