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利連任新竹縣湖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的巫光生,去年競選期間替無黨籍湖口鄉長候選人鄭士榤以3萬元對價現金綁樁,刑事部分巫被依交付賄賂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3年確定;檢方提起當選無效部分,一審駁回,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改判巫在去年11月26日舉行之新竹縣湖口鄉第一選舉區第二十二屆鄉民代表當選無效確定。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駁回檢方的聲請,但高院二審認為,選罷法將「曾犯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被判刑確定」規定為登記候選人之消極資格,明白揭示「無投票行賄行為」,乃民主制度對候選人基本要求之一。

高院指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候選人間相互拉抬、結盟,為他人賄選仍可當選之情形發生,以建立清明政治,端正選風,巫在於競選期間為求鄭能順利當選,與鄭共謀交付賄賂,符合選罷法規定,檢方請求有理由,判決巫當選無效確定。

檢察官主張,巫男與鄭各去年11月26日舉行之新竹縣湖口鄉第1選舉區第22屆鄉民代表選舉及第19屆鄉長選舉之候選人,巫當選鄉民代表,但巫在競選期間,為求鄭能順利當選鄉長,並相互拉抬2人選舉氣勢,竟與鄭共謀。

由鄭出資交付每包現金3萬元之紅包共8包轉交給巫,巫則交付5包紅包予選區內之現任村長5人,另1包交由巫之配偶交給選民,而約其等投票給鄭,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行為,檢方對巫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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