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蘇震清在2019年間,違法收了李恒隆假借名義捐贈的政治獻金100萬元,及捐贈者不詳之政治獻金260萬元現金,監察院處分罰鍰116萬元,沒入360萬元,蘇震清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並無違法,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蘇震清在2019年12月30日收受李恒隆假借傑合公司名義捐贈政治獻金100萬元,但他未盡收受後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蘇男指示其受僱人余學洋在2019年12月19日收受黃蓁蓁所交付,捐贈者不詳之政治獻金260萬元現金,未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經監察院許可設立之「2020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蘇震清政治獻金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且匿未登帳而故意為不實之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為此作成處分,處罰鍰24萬元,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100萬元併予沒入,另處罰鍰92萬元,違法未存入專戶之政治獻金260萬元併予沒入,合計裁處罰鍰116萬元,沒入360萬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蘇震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相關證據認定,蘇震清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處分合計裁處他罰鍰116萬元,沒入360萬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並無違法,判決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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