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國(化名),2020年因為車禍重傷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有失智症情況,因而無法外出工作,本身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每月須支出基本生活費約20745元,因而向法院訴請3名子女盡扶養義務,每人須月付6915元,直到他死亡為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3名子女向法官表示,阿國自從結婚後,長年沉迷賭博、酗酒、女色,從小就沒有照顧他們;阿國在1993年就因積欠高額債務,自行離家與外遇對象同居生活,為這個家僅留下龐大債務。他們自幼就由母親獨自扶養成人,阿國在他們出生到離家期間,以及離家後到他們成年後,均未曾盡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小孩的母親到庭證稱,3名子女從小都是由她帶大的,阿國從來就沒有扶養過小孩,他在1993年離開後,就沒有住一起了,阿國就對他們也就不聞不問了。

其中一個小孩出生時,阿國也是跟朋友聚一起喝酒,也都不知道小孩已經出生,直到別人說他才知道,另一個小孩出生時,他人也不在。阿國因為外面有女人,就離家跟他們分居。

法官認,阿國為人父親,在3名子女成年之前,依法負有保護教養之義務,但他們成長過程,阿國均未盡其保護教養義務並給予親情照拂,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宣判,免除3名子女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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