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女子3年前在未立案的安親班內,因7歲學童寫字不工整,她以拿木棍、鉛筆毆打,強拉頭髮去撞牆,造成對方受傷,她遭市政府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分裁罰25萬元,她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家防中心在2021年4月21日及5月3日及2022年6月23日接獲通報,指稱許女未立案之安親班內,因陳姓兒童作業寫字不工整,持木棍責打雙手心共30下、掌摑左右臉各1下,造成陳童臉頰紅腫。

另名夏姓兒童作業寫太亂、寫錯,許女以鉛筆責打手心數下,而因陳童成績未達她所訂標準,許女即強拉及拉扯頭髮撞牆、徒手責打嘴巴2下,致陳童左手下肢瘀青、頭皮紅腫及嘴唇瘀傷之情形,經社工調查訪視後出具家防中心調查報告,並移請市政府處理。

市府認定許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兒童身心虐待之行為,裁處25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府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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