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偵辦新埤鄉貪汙弊案,經偵訊後認為鄉長潘和源及鄉公所職員等4人,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除陳姓職員諭知7萬元交保候傳,其餘3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審理後裁定3人分別以30萬元、10萬元、15萬元交保,檢察官獲悉結果強調,將依法提起抗告。
屏檢指出,潘和源及賴姓公所祕書,還有陳姓殯葬管理所擔任臨時人員,在潘和源上任鄉長後,欲聘用潘男為機要人員,但因鄉公所無機要人員職缺,且高職畢業、未有相關職務經驗潘男不符合機要人員進用規定,僅得以臨時人員聘用。
但潘姓鄉長竟違反法定機要人員進用方式規範,進用陳姓男子為機要薦任課員,實際上則由潘男領取差額薪資,檢察官12日晚間訊問4人後認為涉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是當庭逮捕並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屏東地院於13日下午2時召開羈押庭,經承辦檢察官到庭論述,法官認被告潘、賴、潘等3人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5萬元、10萬元交保,檢察官決定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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