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國安機關日前偵辦某重要間諜竊密案件時,依法要求知曉犯罪嫌疑人家庭情況的李某某,協助開展執法工作。開展詢問期間,國安機關幹警向他多次強調保密要求,並依法要求他簽署《保密承諾書》。

但回家後,李某在明知自身需要履行法定保密義務情況下,考慮到與犯罪嫌疑人一家相熟,竟想藉此給熟人送順水人情,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洩露了國安機關執法辦案相關情況。這起洩密事件,直接導致犯罪嫌疑人潛逃並銷毀部分證據,嚴重影響大陸國安機關調查工作。

李某某身為共產黨員,法律意識和國家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自身有保密義務情況下,故意洩露知悉的國家祕密,妨礙國安機關執法辦案。

經大陸國安機關工作人員批評教育,李某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通風報信行為的嚴重危害性,並在國安機關指導下,配合勸返犯罪嫌疑人投案。按照大陸《反間諜法》有關規定,對於李某某故意洩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祕密的違法行為,國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同時建議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大陸《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祕密和反間諜工作祕密。洩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祕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併科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大陸國安機關指出,反間諜工作相關知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義務,嚴格保守祕密,切莫因講人情、兄弟義氣等情感因素而觸碰法律底線,防止自身失洩密行為對國安造成危害,最終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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