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指備指揮部一名吳姓上尉,因調職到雲林後指部,與科長一同前往台中市某知名有女陪侍酒店喝酒,事後被記2小過處分,他認為軍方懲處違法,提行政訴訟打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為軍方懲處合情合理,判決吳員敗訴。
根據判決書,109年3月,吳姓上尉調職到雲林後指部,一名王姓科長利用職權要求他請客,甚至要求至臺中市某知名有女陪侍酒店暢飲,事件後來被爆出,當時後備指揮部前指揮官姜振中中將約見。王姓科長還當眾說謊,自己是第1次前往酒店消費,刻意推諉卸責。
事後吳員遭記過2次,但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認為處分太輕要求重新檢討適處,改為記大過2次,雲林後指部指揮官交回復議後,又改為記1大過。
但吳員認為處分過重,不服申請審議,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開會後撤銷處分,又發回後備指揮部重新評議,仍記2小過定案。
吳員仍不服,於是提告打行政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後備指揮部調查報告內容,吳出入酒店不當場所遭處分2小過依法有據,並無不妥,判決吳員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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