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時任刑事警察局副隊長黃聖嘉、林榮政,因為出入「88會館」,接受每人平均餐費6264元的不當飲宴且沒有報備,各被記申誡一次,2人不服提行政訴訟,認為懲處罹於時效而無效請求確認處分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刑事局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刑事局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第18款規定,認為黃聖嘉、林榮政任職刑事局副隊長期間,竟於2018年3月12日受邀參與不當飲宴且未報備,各作成申誡一次之懲處,2人不服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
黃及林主張,原處分顯然早已罹於3年懲處時效,依法應不予追究,屬無效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自屬無效等語,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
刑事局表示,黃及林本應慎選飲宴場所,卻未查證88會館性質即接受招待,飲宴費用係由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支付,平均每人餐費約新台幣6264元,超過3000元之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引發輿論抨擊,已影響警察廉潔形象。
刑事局指出,內政部警政署2022年12月12日調閱飲宴餐費單據才發現,參照公懲法第20條規定,原處分之懲戒時效為5年,2023年2月6日作成原處分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並無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之情形。尚無逾越時效的情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刑事局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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