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是女子小萱(均化名)的父親,阿國日前因為腳痛,導致沒有辦法工作,因此沒有收入無法可以過生活,因而向法院聲請,請求女兒小萱給付扶養費用,並且須要按月支付給她7000元,直到他的終老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小萱對此抗辯指稱,她小時候就被父親賣掉,僅有在她13、14歲時見過父親一面,後來就未再曾見到過。不僅完全沒有扶養過她,而且她在國中一年級時,還去金紙工廠賺錢給父親,還去台菜餐廳端盤子。

還來因為父親騙了別人的錢,有一天就跟祖母以及姐姐搬走了,只留下她幫忙處理債務,雙方已經數十年未曾見面也沒聯絡。她自己本身都要破產了,因此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因生活無法自理,且其名下無財產,於2018年起到2022年,給付總額分別為3萬6913元、1萬5203元、275元、6038元、4195元等,堪認已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

而小萱的養母到庭證稱,小萱約1 歲多時,因為那時候他沒有小孩,小萱的阿嬤說要將她賣掉,阿國也願意把她賣掉,當年給了他們6.2萬 ,所以她就將小萱抱來養,之後就都是在照顧小萱。

養母表示,小萱國中一年級時,因為她的先生去世,小萱的阿嬤就把她帶回去,但沒讓小萱讀書,還叫她去工作,賺的錢還要拿回家,小萱小時候的遭遇真的很不幸,阿國不僅沒盡扶養責任,後來小萱結婚時,阿國拿走聘金就跑路了。

法官審酌,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彼此以長期感情疏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小萱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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