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通過內政部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裁示,權利回復賠償作業是國家對過往不法行為的反省與檢討,在時間上有急迫性,請內政部督導、協助權利回復基金會加速辦理,讓尚未提出申請的被害者及其家屬知道該權利。
卓榮泰指出,為周延保障原本為經濟弱勢的被害者或其家屬的權利回復,落實轉型正義,本次修正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之保護規範,使其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並保障受領之財產、給付不得強制執行。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要點包含三點,第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第二、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另外,內政部說,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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