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傅姓男子陪同李姓女友,前往大安區一間酒吧「The Door」參加女友同學會,傅男因不勝酒力在店外趴臥休息,李女的同學在聚會結束後步出店外,吳姓男同學竟對傅男調侃戲弄,雙方因此發生衝突鬥毆事件,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台北地院判決,傅姓男子因酒醉鬥毆致人受傷,被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吳姓男子則被判無罪。可上訴。
事情發生在去年3月19日凌晨1時左右,李女與幾位國中同學在台北市大安區的「The Door」酒吧聚會飲酒。傅男陪同李女到場,因酒力不支,在酒吧外的高腳椅上趴睡休息。期間,吳男走出酒吧,見傅男在外休息,便以手搭肩、搖晃身體等方式戲弄傅男。儘管吳男的行為被指涉及性騷擾,但檢察官已作出不起訴處分。
傅男因不滿吳男的行為,從椅子上起身,揮拳攻擊吳男,但被李女拉開。然而,傅男並未因此罷休,再度衝向吳男,揮拳並推撞其身體。最終,吳男臉部、口腔及頸部受傷,臉部紅腫。此時,李女和在場其他人合力將傅男制止,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
案件隨後經吳男報警,由台北市大安分局立案調查,並移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傅男於警訊中起初否認犯行,但在監視器錄影畫面佐證下,最終坦承犯行。法院依據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認定傅男的行為已構成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至於吳男被控同時毆打傅男致其受傷,法院經調查後,認定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有傷害他人之行為,因此宣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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