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路竹張姓女子不滿湖內警方非法移除房屋門前的盆栽,認為湖內警員與清潔隊員違憲、違法,提出國賠訴訟,要求警方回復門口的盆栽。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警員與清潔隊員在此事處理並無疏失,且警方確實為道路交通管理的權責單位,駁回張女的訴訟主張。

張女表示,警員在處理此事時,以張貼告示的方式要求她移除路竹區某巷弄門口的盆栽,她沒有理會,未料警方於2021年6月28日上午8時許與清潔隊員到場逕自移除她的盆栽,該處並非道交條例規的車道與人行道,警員與清潔隊員明顯違憲、違法。

張女指出,市區道路的主管機關應為高雄市政府,並非高雄市警察局,警方越權認定盆栽妨礙交通,這是以政府公權力欺壓守法的良民。她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提起訴訟,要求警方將數個盆栽回復原狀。

湖內警方表示,此案是警方處理民眾以盆栽占用停車位,警員依法行政,並無疏失,未來將精進蒐證技巧,以免與民眾發生訴訟糾紛。警方也呼籲,民眾請勿以盆栽等障礙物占用公共空間,維持道路暢通,違者依道交條例可罰1200元至2400元罰鍰。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女確實以盆栽占用巷道的排水溝上方空間,影響民眾的通行使用,此符合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第8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警方依規定告知張女,但張女卻不予理會。且高雄市警察局本來就是高雄市區道路交通管理與障礙物處理的主管機關,張女引用此適法性,無足採信。法官審理後,駁回張女的訴訟主張。全案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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