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將寫有「小心,房東姦女房客、111.11出監」字條,擺在洪姓鄰居出租房屋前機車上遭提告,她稱,只是想提醒租客,高雄法院審理時,發現該名洪男確實有因妨害性自主案入監服刑過,且是以小張紙條,而是洪男否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對於一般民眾考量承租房屋影響甚大,因此判陳女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1月間,洪男有意把名下的房屋出租,娘家在附近的陳姓女子得知此事,寫上「小心!房東姦女房客、111.11出監」字條,就在出租房屋前機車上,洪男發現該字條後,不滿報警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寫紙條,但強調洪男之前犯案的事不是秘密,鄰里間都在談論,她是為了提醒女租客。
法官查詢洪男過去的前科紀綠,發現他曾於2016年1月間,犯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被判徒刑4年2月定讞。
但法官認為,洪男確實曾涉犯「妨害性自主」類型案件,一般非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對於談論此類型案件所使用的過往法律用語「強姦」一詞,實屬常見,對於使用「妨害性自主」、「性交」及「猥褻」等文詞反而陌生,要以法律用語精準度要求陳女查證且判斷,實有過苛之嫌,紙條內容並非無的放矢、毫無根據。
加上陳女是以小張紙條,並非製作大型看板或傳單,根據事證,洪男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罪前科,對於一般民眾考量承租房屋影響甚大,並非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認定陳女並無誹謗的真實惡意,判她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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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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