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陸解放軍艦長阮芳勇駕駛快艇來台,被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一審判決有期徒刑8月,全案尚未確定,阮男聲請具保停押。士林地院合議庭認為,阮男以自駕船隻方式進入台灣,顯具逃亡能力,仍有羈押必要,駁回阮男聲請。
阮男今年6月8日自駕快艇,自大陸福建省出發,在淡水渡船頭碼頭上岸,遭海巡人員逮捕,士林地院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逮捕判處有期徒刑8月,阮男提上訴,同時聲請具保停押。
阮男具保理由指出,他在台灣有親戚,可以提供居所及擔保,也可以自行繳納保證金,沒有逃亡的動機,聲請撤銷羈押。
合議庭認為,阮男犯罪嫌疑重大,在台無住居所、無財產,有逃亡之虞,又偷渡來台,顯然具有逃亡能力,而且在台親戚也無法擔保阮芳勇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衡量公共秩序、人身自由,認為羈押原因以及必要性,駁回具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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