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某日晚間8時許,發現女童小萱(化名)離開安親班後,正在返家途中,竟基於強制猥褻的犯意,先誘騙小萱脫下鞋子以及襪子之後,竟然不顧小萱的抵抗,違反小萱的意願,張口強行「吸、舔、咬」小萱的腳趾,小萱事後嚇得告訴母親,母親按警後,警方查出是阿國所為依法送辦。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考量,案發時小萱未滿14歲,阿國的 .辯護人雖為他辯稱,阿國長期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時無法辨識自己行為,請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
法官認,阿國是在兒童時期,曾經診斷罹患「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在青少年時期至今,主要的精神科診斷是「持續性憂鬱症」、「解離性失憶症」;阿國在本案中並無記憶斷裂的情形,自無理由認為他犯罪時,可能與「解離性失憶症」有關。
法官考量,阿國對小萱犯強制猥褻犯行,行為雖不可取,但阿國在警詢、偵訊時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表明有與小萱和解的意願,但因小萱無意願而未能達成,堪認阿國尚非極惡之人。
法官審酌,阿國以強暴之方式,對小萱做出強制猥褻行為,對小萱的性及身體自主決定權未予以尊重。兼考量阿國的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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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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