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是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管理,區公所分別發出徵兵檢查通知書,阿國應於2023年3月21日、4月18日、8月29日、9月19日、11月14日接受徵兵檢查,前4次都由跟他同住的姑姑簽收並轉告,但阿國都沒有去報到,第5次通知時,姑姑以無法聯繫阿國為由拒絕簽收,案經市府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參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的義務,卻漠視此義務,無故就未接受徵兵檢查,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

法官審酌,阿國所為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但念在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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