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李姓男子因趁幫乾女兒按摩時指侵A女,彰化地院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80小時的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與被害人A女為乾父女關係。112年11月17日凌晨2時許,李男在其彰化住所對A女進行按摩時,基於強制性交的犯意,違反A女的意願,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進行了性交行為一次。
被告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民事調解,支付70萬元作為賠償,A女也同意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已表現出相當的悔意且與A女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節、主觀惡性及犯罪後態度,認為適用最低度刑期3年會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其刑罰予以減輕。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法院考量,被告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但其坦承犯行並與A女和解,履行了調解條件,並表現出相當的悔意,相信經過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倘若被告需入監服刑,恐未能達到教化效果,反而會對其造成社會隔絕的傷害。因此,法院宣告其緩刑4年,以期促其悔改,並達到刑罰的教育目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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