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陳姓男子,16日上午11時許在高鐵814列車上亮刀,並將刀子插在椅背,被控恐嚇公眾等罪,鐵路警察經過1日的追捕,17日下午近4時許,在南投魚池鄉將陳男逮捕歸案,但他拒絕交代刀子的來源以及動機,並稱「麥擱問啦」警訊後依恐嚇公眾罪、傷害罪解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訊問後,昨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今(19)日裁定2萬9千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裁定表示,陳男所犯刑法第151條及305條之罪均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後段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再者,陳男雖疑似有湮滅證據之舉止,惟因本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附卷可稽,故本案因被告湮滅證據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可能性不高。
陳男於犯案後於現居地附近之南投縣境內遭拘提到案,堪認陳男尚無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本案犯行之舉止,而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被告到案。
另外,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提出作為本件聲請羈押之原因。
裁定指出,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本院認本件尚無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裁定陳男以2萬9千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魚池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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