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陳姓男子,16日在高鐵814列車上亮刀,並將刀子插在椅背,台北地檢署訊後依恐嚇公眾罪、傷害罪聲請羈押,北院19日裁定2萬9000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北檢表示,尊重裁定,決定不抗告,將盡速偵辦。
北院裁定指出,陳男犯罪均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再者,陳男雖疑似有湮滅證據舉動,但因本案已有被害人、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故本案因陳男湮滅證據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可能性不高。
陳男犯案後在現居之南投縣境內遭拘提到案,堪認陳男尚無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本案犯行之舉止,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被告到案。
另檢察官並未就陳男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作為聲請羈押原因,因此陳男尚無羈押必要,裁定陳男以2萬9000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魚池鄉。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