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2023年騎著機車載女兒到兩座宮廟偷供品,事後李女矢口否認犯行,推託說是女兒偷的,她有叫女兒放回去,但根據監視器畫面可見,女兒手提供品出來,李女知情女兒犯行卻仍載著女兒離去,新竹地院法官依共同犯竊盜罪,各罰母女罰金新台幣4000元。
李女當時騎機車載著女兒,前往新竹市兩座土地公廟,均推由女兒下車進入土地公廟中,徒手竊取土地公廟供桌上由信徒擺放的供品,價額各新台幣600元、222元,得手後均由李女騎機車載著女兒離去。
李女被逮後,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我不是故意載女兒去偷東西的,我有叫她放回去,她就是不肯。」主張對女兒竊盜犯行均不知情。但女兒對前往土地公廟行竊各供品坦承不諱。
但李女一再供稱自己不知情,還說是女兒要上廁所,她騎到第一間土地公廟發現沒廁所,再去第二間土地公廟找。但李女前往兩間土地公廟時間有1小時的落差,跟一般人尋覓廁所未果、通常會再積極找尋可供如廁之處的常情不符,認為李女辯詞可疑。
此外,根據監視器畫面,女兒進去兩間土地公廟,出來後手上塑膠袋均裝滿行竊物品,還彎下腰整理,法官認為李女有一定之智識及社會經驗,看到女兒手上突然多出物品,很難相信李女說對偷竊不知情,且李女在偵查中也說:「廟裡的東西都過期了,為什麼要拿?」表示李女卻時知情,還在外等候,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母女兩人具有一定智識、社會識經驗之成年人,應知不得任意拿取他人之財物,依共同犯竊盜罪,各判母女罰金新台幣4000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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