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滿前妻小美(化名)與阿勇(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過從甚密,認為此舉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新臺幣60萬元。然而,案件歷經審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駁回阿德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民國106年結婚,但婚姻關係不睦,於113年3月離婚。阿德指出,小美與阿勇早在婚姻存續期間即發展超越一般朋友的男女交往關係。
阿德稱,他於112年8月某日晚間目擊小美帶著兩名孩子與阿勇會面,後續還發現小美在社群媒體上以與阿勇的親密合照作為大頭貼,甚至發布牽手照,營造出兩人已成情侶的印象。阿德更透過通訊軟體向阿勇母親求證,對方也表示知情。阿德認為,小美、阿勇二人的行為嚴重破壞他與小美的婚姻幸福,給他帶來精神痛苦,因此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面對指控,小美表示,她與阿德因家暴問題早已分居多年,雙方感情早破裂,阿勇僅是普通朋友,從未逾越分際。阿勇也強調,他認為小美早已與阿德離婚,兩人並無不當關係,合照僅屬一般社交行為,且其母親因精神疾病,被阿德刻意誤導,相關對話紀錄被斷章取義,無法作為證據。
法院查明,阿德提供的社群媒體照片、與阿勇母親的對話紀錄等證據,無法證明小美與阿勇存在不正當關係。例如,阿德提出的牽手照片,被告證明為來自大陸社交平台「小紅書」的下載圖,並非小美、阿勇二人的實際合照。此外,對話紀錄中,阿勇母親曾提及「分手」、「不適合」等語,但最終表示兩人無交往關係,甚至懷疑阿德的意圖不單純。
法院認為,阿德未能舉證證明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屬實,而依民法規定,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人需負舉證責任,阿德若無法提供確切證據,訴求自然難以成立。因此,法院裁定駁回阿德的訴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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