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台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財政部17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由於11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於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2年度至112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的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3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2日分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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