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灣大學女博士生指控遭林姓女宿舍輔導員親吻、擁抱、磨蹭、要求陪睡,並傳訊息、打電話騷擾,她在民國111年向台大申訴性騷擾,但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不成立」,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當時的台大性平會有委員擅自找他人代理出席,性平會議實際與會之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之半數,性平會議組織不合法,判決撤銷性平會的處分,可上訴。
這名台大博士班學生在111年9月30日向台大性性平會提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表,主張校聘人員宿舍林姓輔導員在111年8月2日趁她熟睡觸摸她身體並發出聲音;111年9月24日對方趁她熟睡伸手來回輕撫其背部肌膚。111年6月底至9月26日期間林多次利用權勢要求她陪躺、陪睡,並曾有壓趴磨蹭情事
該名學生稱,林在111年7月12日突襲咬原告之手臂及親嘴唇,對她有多次擁抱及親吻等非正常性肢體接觸,林傳送想要擁抱、表達愛意、幫忙按摩、吃醋在意、保持情感距離等諸多文字訊息,林有希望她報備跟誰見面、介入她與同儕之互動、連續撥打電話或改找室友探問其行蹤等。
台大經性平會決議受理,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進行訪談後作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112年4月17日會議決議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林性侵害及性騷擾均不成立,該名學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大當時的性平會議自簽到人數形式觀之,雖有超過委員總數(21人)半數之13人(即參與表決之12人與主席)出席,但有3人並不具備性平會設置辦法所定委員身分,應自出席委員人數中扣除,故性平會議實際與會之委員人數僅有10人(含主席),未達委員總額之半數,組織並非合法,所為之原處分,即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瑕疵,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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