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偵辦柬埔寨「太子集團」跨國詐騙洗錢案,為確保查扣不法資產,發函要求和平大苑管委會配合調查集團豪車,但管理豪宅的集團幹部凃又文獲悉後,通知集團財務長李添跨海指示下屬連夜將車開走,甚至過戶到視障者名下藏匿,檢方聲押禁見凃又文、集團在台操盤人王昱棠、幹部李守禮、天旭人資長辜淑雯、司機邱子恩5人,獲裁准4人、僅凃女3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凃又文交保確定。
高院指出,原審裁定以被告凃又文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經審酌各情,亦無羈押必要,而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核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
高院表示,檢察官提起抗告雖指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確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然依被告到案後情狀及卷內相關事證情形,被告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且原審諭知之強制處分,對被告而言亦有相當強制性,堪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故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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