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琦表示,民間版監督條例與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法有很多不同,抄不能只抄一半。第一、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法只適用通商條約,並非如民間版監督條例的設計,適用所有的兩岸協議;第二、韓國沒有規定國會可以對締結計畫來修正、附加條款,或進行保留,甚至民間版還規定變更計畫需國會三分之二的同意,韓國只是進行報告。

第三、通商條約簽署後請求國會批准同意,並未規定簽署前國會得以議決要求重啟協商;第四、第18條明文規定不適用南北韓間的協議,南北韓間的協議另有法源依據,即「南北韓交流條例」。

針對政院版第16條規定,兩岸協議付委審查3個月未審查則視為已審查(得展延一次),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王郁琦稱,這個期間的設計,若參考美國貿易促進授權法(TPA)並不短。美國參眾兩院限90天內完成表決,也就是大約3個月。

對此,有多名學者表示反對,認為直接將現行作法合法化不適當。不過,王郁琦指出,不管是民間版還是政院版,都依據是否需要修法,將兩岸協議分為備查與審查兩類,依據都是大法院釋字329號解釋,也就是將國際協定分為條約(涉及修法或需以法律訂之)與國際行政協定的精神。

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慶元也表示,國際行政協定準用行政法規程序送立院備查,因此,兩岸協議若不涉修法,自然應循法規程序處理。他也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條約締結法,這樣兩岸協議才有準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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