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台中交裁處的搜尋結果,共07筆
1輛隸屬交通公司的大貨車,行經宜蘭縣台2線未依指示過磅,台中市交通裁決處對交通公司裁處9萬元罰款、2點,公司代表人林男主張違規者為駕駛人,且該車並未裝載貨物提訟,法官認為,依據地磅站指示牌,大貨車含空車一律過磅,不過原告在交通違規陳述單,已載明實際駕駛人,交裁處逕以原告為裁罰對象,即免除裁決機關所負之職權調查義務,判原處分撤銷。
台中方姓女子駕車行經台中市后里區1處路口,遭警員依未禮讓行人逕行舉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600元,方女主張警員未檢附違規照,且該路口非科技執法路段,警員取得路口監視器畫面應屬違法,另外根據路口監視畫面,其左後輪邊緣已駛離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距行人腳尖前緣有3組枕木紋距離,認未違規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行院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車輛與行人距離仍有3組枕木紋,判原處分撤銷。
在物流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的李姓男子,去年4月在國道三號進行過磅時,因輪胎胎紋不足,遭裁處4500元罰款、記違規1點,由於李男在前年(2022年)9月因酒駕遭記5點,1年內累計6點被吊扣駕照2年,李男主張,吊扣駕照無法維持生計,且胎紋不足為資方責任,求撤銷記點,一、二審以駕駛執照遭吊扣,除駕駛行為遭受限制外,其工作與職業自由並未遭到限制,駁回李男之訴。
台中市林姓男子將車輛借予廖姓友人使用,卻在限速50公里平面道路,飆速134公里,除了駕駛人遭裁重罰外,並吊扣駕照6月,林男主張因失業無力繳納車貸,扣牌將無法出售車輛,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為,林男未曾舉證將車輛提供廖駕駛過程上,已盡防範、監督以避免違規駕駛行為之具體措施,駁回林男之訴。
陳姓男子騎乘大型重機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時速飆到113公里,遭測速照相後告發,裁處8000元、記違規3點並吊扣牌照6個月,陳男以「警52」標誌遭植物遮蔽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為,該路段限速50公里均無變動,且限速標誌未完全遭遮蔽,駕駛人不能因自己車速過快致視野角度受限,即可免責,駁回陳男之訴。
彰化縣巫姓男子,因酒後騎車遭警方攔查,遭裁處18萬元罰鍰、終身不得考照等重罰,巫男提行政訴訟,主張警員違法恣意攔查,未給予漱口及15分鐘休息時間,即執行酒測,請求撤銷原處分,法官認為警員單憑職務報告指其「行車不穩」,流於主觀,且密錄影像僅從巫男開瓶漱口開始錄影,不符「全程錄影」正當程序要求,判撤銷原處分,仍可上訴。
台中市1名張姓女子駕車倒車時,撞倒後方機車後逕行離去,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裁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月,張女提起訴訟,主張不知道撞倒機車才離去,法官依據現場監視畫面,發現張女車輛撞倒機車當下無明顯晃動,亦無明顯加速逃離現場之情,認張女不知發生擦撞說詞尚屬可信,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