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经委会25日抢先审查公司法172条之2,开放公发公司可以视讯召开股东会,但行政院27日才要审查「公司法」第172条之2、356条之8修正草案,让公开发行公司、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加速台湾企业数位转型。经济部官员表示,朝野立委五版本和经济部修法版本方向一致,唯一的不同是,经济部版一併开放闭锁性公司也可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
现行「公司法」第172条之2规定,「须于章程明订」始得以视讯会议召开股东会,不利股东权利行使且违反数位化潮流,这次经济部在修法中予以删除。
同时,经济部明订删除公发公司不得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规定,修订为应依金管会规定条件、作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理。也就是说,金会未来会针对公发公司召开视讯股东会订定细节在子法。官员说,应会依《证交法》第22条之1第2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的授权准则来办理。
官员指出,相关细节子法金管会仍在制订中,但未来凡涉及当年度股东会有经营权之争或改选董监事的重要阶段,金管会很可能会予以排除适用视讯股东会,以免公司派为巩固经营权以视讯会议方式召开,引发更大争议及影响公司治理。
目前立法院包括蓝委谢衣鳯、曾铭宗、绿委沈发惠、锺佳滨和民眾党团分别提出172条之2修正草案共五个版本,其中锺佳滨、谢衣鳯等多数立委提案,均明定视讯会议办法范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主管机关定之,但经济部版本更周延。
金管会于6月底公告修正「因应疫情公发公司股东会延期召开措施」内容,针对公发公司若以视讯辅助召开实体股东会,要求参与股东应同意放弃提出与行使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修正案投票;若股东会决议事项包含特定议案,也不得以视讯辅助,提出诸多限制,法界人士认为,这些可能是金管会订定子法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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