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宾州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研究,10年以上储油槽46%会发生泄漏,若15年以上泄漏机率则高达71%。储槽/管线泄漏、溢流或系统故障可能将油品释放至环境,造成高昂整治费用与社会成本,1986年美国国会修订《资源保护和恢復法案》(RCRA),针对储存油品的储槽业者财务责任(FR)之管理法规,于发现泄漏初期、污染未扩散前,立即採取纠正措施,及规范对第三人伤害与毁损责任之赔偿。
目前台湾加油站平均站龄已超过25年、工业储存槽设立平均超过20年,将进入渗漏与污染好发期,如2013年中华全球石油公司于台中港码头漏油事件与2017年中油澎湖县湖西乡油库外漏事件。政府实施「防止贮存系统污染地下水体设施及监测设备设置管理办法」后,地上储槽/管线已设置监测设备与规范定期申报监测数据,为完善机制的建立,政府应儘早落实储槽财务责任制度,补强意外污染责任险承保范围,确保有效进行污染整治之风险管理。
如前所述,美国储槽财务责任制度之效益为建立污染整治所需财务风险管理之安全网,简言之,就是要求业者必须预先因应不可避免之污染整治责任,提存初期紧急应变措施与赔偿所需之准备金,财务责任制度可採行自我保险、担保、储槽保险、履约保证、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信托基金、地方政府债券等。
保证范围包含储槽泄漏意外事故所发生之场址内外污染整治措施,对第三人体伤与财损之侵权赔偿责任等。储槽所有权人或经营者可用FR机制涵盖所有义务或责任。保证额度区分为地上储槽(550加仑以上)与地下储槽(1000加仑以上),并设定每一事故与每年最高理赔金额,依据槽体容量、设施与每月平均耗油量等不同等级判别,如每一事故约50至300万美元、每年最高约1至6百万美元。而美国储槽财务责任制度的保证范围与额度,可作为修订意外污染责任险投保规范之参考。
依现行石油管理法22条投保规定,受规范业主是以公共意外责任保险附加意外污染责任险方式投保,实务面有以下议题待调整:
1. 如何降低污染事故理赔争议
储槽泄漏原因复杂,不易判断是否源于意外事故,实际理赔案例中,因事故性质认定问题而发生严重争议,投保规定应参考国际条款,修订符合储槽污染性质之事故判定明确定义,以减少不必要之理赔争议。
2. 如何符合污染风险移转需求
储槽发生泄漏无论是业主所有、管理或租用土地或以外(第三人)区域污染,皆属污染责任主体依法应负整治责任范围,现行投保规定承保范围,仅限第三人区域之意外污染责任,尚不符合污染风险转嫁需求。
3. 如何依据责任风险提供保障
储槽/管线渗漏/污染最大可能依法责任是污染整治成本,其保险条款复杂程度大于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必须依照实际风险制定符合需求之保险契约。除区分地上与地下油槽,建议订定差别保险金额。
归纳以上分析,污染责任保险应包含意外与非意外事故(污染)所致场址内与外之污染整治费用,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同时,最低保险金额应依据个别业者总储槽容量,区分地下与地上储槽。透过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划,不仅可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居家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